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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后发生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1-06-15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1)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的,用人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立了多处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并帐,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合并计算,但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合并计算。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移送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3)原已参保的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输出地续保,也可以转移到输入地参保。凡在输入地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凭输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免缴手续;如在输入地未重新参保的,必须在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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