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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及各县区确定2016年度城镇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

发布时间: 2018-01-12 12:14:5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根据原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8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65号)精神,南昌市及各县(区)确定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1、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新区,其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统一执行。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标准按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执行。2016年度全市及相关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见附表。
2、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单  位
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全  市
2193元/人、月
新建区
1795元/人、月
南昌县
1860元/人、月
进贤县
1768元/人、月
安义县
171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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