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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29 12:00:3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洪人社字〔2012〕330号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国家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市换证发放工作陆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0]75号和赣人社字[2010]577号文件精神,根据洪人社字[2011]23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操作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证”申领发放
在认真贯彻落实赣人社字[2010]577号、赣人社字[2011]134号、洪人社字[2011]94号的基础上,现就发放操作办法暂行如下:
(一)、就业登记办证
1、个人申领:
由本人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登记发证。
2、毕业年度内(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可以到创业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3、用人单位申领:
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负责办理。
(二) 失业登记发证
1、个人申领:
1)、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
2)、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上述三类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
4)、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由用人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5)、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由原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由常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或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范围。
2、用人单位申领:
由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需常住地居委会出具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申领“国家证”所需提供的办理材料:参照洪劳社就字[2009]33号文规定进行操作。
二、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换发证
按照赣人社字[2010]577号、赣人社字[2011]134号、洪劳社就字[2009]33号、洪人社字[2011]94号文相关规定办理。
1、对首次办理“国家证”的:按照先进行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身分认定再发证的原则进行;
2、对已领“国家证”的:由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如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相异的,常住地劳动保障所应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
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审定,并由其委托发证部门就业局换发“国家证”,在“国家证”上加盖XXX市、县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章(长20mm×宽6mm),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需另加盖XXX市、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长20mm×宽8mm)。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根据省政府赣府发[2009]5号、市政府洪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政策延续性,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明确如下:
1、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家庭)成员;
3、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6、“夫妻双下岗双失业职工”以及“单亲家庭职工”;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持“国家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促进就业政策。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换发证
在洪劳社就[2009]33号文的基础上,补充如下:
1、个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就业或失业)来申办的:国有、大集体企业由南昌市失业保险处换发证,其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机构换发证,并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    
2、用人单位集体为下岗职工申办的:由南昌市失业保险处换发证。
3、对持非本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换证:需出具原发证人社部门的证明(含享受政策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
4、对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注明为XX单位下岗职工,待单位改制时,不影响其下岗改制待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协保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市本级失业保险机构申领过失业保险待遇且已期满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本人须持原《失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机构换发证;待遇期未满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本人须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南昌市失业保险处换发证。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注明就业类型,可享受政府规定的社保补贴。
在换发“国家证”时,应将《再就业优惠证》号码、类型及已享受的促进就业政策明确记载至新证中,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印盖“已换证”印章。
四、其它
在个人不能提供就业或失业状态的有效证明材料下要求办证时,发证部门先进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确定其缴费身份后,再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发证。
五、“国家证”年审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字[2012]150号)文件精神,每年3—5月份进行一年一度的“国家证”年审;对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年审,由南昌市失业保险处、县区就业局进行;年审时要及时准确进行信息登补录,未经年审的“国家证”不得享受当年度的相关政策待遇。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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